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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征收遇拆迁,承租人装修与搬迁补偿如何维权?

2026年06月09日 02:08
 

一、案情背景(温政复[2024]3258号实务复盘)

我在代理一起工业用房征收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不少企业主作为厂房承租人,遇到政府征收时极易陷入,产权人拿补偿、承租人空受损的困境。本案中,当事人承租某注销企业名下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拆迁装修赔偿、搬迁费归承租人所有,但征收部门仅与产权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未单独处理承租人的装修、设备搬迁等独立补偿利益,长期搁置法定职责。

涉案房屋为历史原因形成的临时建筑,征收部门已按视同合法建筑给予产权人土地、房屋等多项补偿,却以 “非产权人” 为由拒绝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费用,导致当事人投入的装修、设备搬迁成本完全落空,被迫启动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

二、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三、张壹杰律师办案策略与证据突破

(一)定性突破:扭转 “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 惯性认知

我重点梳理两项关键事实:

据此推翻征收方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的事后公示,固定房屋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视同合法的核心证据链。

(二)主体突破:确立承租人独立补偿请求权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司法裁判规则,提出核心观点:

(三)程序突破:倒逼政府履行法定补偿职责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复议机关明确:

签约不成时,市、县级政府应当主动作出补偿决定,不得以未签约为由长期拖延,未履职即违法,应责令限期履行。

四、司法与复议机关裁判规则总结

五、企业主 / 承租人维权实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