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大市民朋友及相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有效解决建筑垃圾随意处置、随意倾倒、乱堆乱放等问题,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相关知识向您进行简要介绍: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流程。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建设施工单位、装修公司或其他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处置前5日内,就近就便自行选择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以及运输起止点、路线等书面申请材料,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经核准后,具备运输条件且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装修公司或其他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三、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处罚。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