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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关于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温馨提示

2026年06月09日 01:56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为了方便广大建筑单位、施工企业及其它产废人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现将办事流程指南如下。

一、办理地址:独山子区城市管理局(南京路7号)、独山子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庆东路3039号)三楼办事大厅

二、办结时限:即办件

三、申请材料:

1.清运车辆照片正面、侧面,能清晰反映覆盖装置的;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附件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产废人自行清运的提供情况说明(附件二);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清运标准:建筑垃圾中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园林废物、危险废物等,大粒径建筑废料需初步破碎至30cm以下,按照准行路线行驶,做好覆盖不得沿途抛撒。

五、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30—13:30,15:30—19:30

温馨提示,为了更加便捷的处理居民源建筑垃圾,如小区居民需要处理少量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可向城市管理局申请垃圾斗、购买垃圾票进行清运,无需单独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请办理相关业务人员,先行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再至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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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